哪些可以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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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2:18:39
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文书,例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用以证明待证事实。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
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电子数据:
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表格、数据库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例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笔录,例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时开具的罚款单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审判中,正确认定案情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