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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5:00:10    

工伤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若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但未致残、工亡或患职业病,则从工伤认定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若构成伤残,则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算。

若劳动者主张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待遇,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若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则从工伤职工已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算。

中断与中止

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例: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工伤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起算时间和中断、中止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尽快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