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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仲裁无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8:49:52    

仲裁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超出范围: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伪造证据: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隐瞒证据: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行为不端: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胁迫订立: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法实现。

选择错误的仲裁机构:

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果发现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当事人可以直接认定仲裁裁决无效,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