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53:09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查封:
对涉案财产进行检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适用于房屋、车辆、设备等需要保护的财产。
扣押:
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至一定场所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适用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
冻结:
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通知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等金融资产。
提供担保: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等。
其他方法:
包括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进行某些行为等。
变卖保存价款: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