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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57:09    

种子生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种质资源主权: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植物新品种保护:

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生产获品种权品种的种子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有委托书。

品种审定制度:

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审定分省级和国家级,只有通过审定的品种才能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推广。

转基因植物品种: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

种子生产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专业人员、审定通过的品种,并纳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种子生产计划管理:

商品常规种子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种子质量监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包装与标识: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生产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应按计划承担种子生产任务。

种子检疫:

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关于种子生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