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行为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9:55:39
行政终局行为是指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最终法律效力:
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授权:
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法律对行政终局决定行为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可分为两类:
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
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途径救济和司法途径救济的权利,但一旦选择了行政途径救济,就无法寻求司法途径救济。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
相对人仅可请求行政途径救济而不能请求司法途径救济。
常见的行政终局行为情形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终局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其效力是最终且不可再诉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