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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录一般不得更名!贵州出台指引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9 09:12:00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依据《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明确了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类别与评价标准。其将地名文化遗产划分为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路巷、古建筑与遗址遗迹、著名山川、少数民族语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红色地名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地名等11大类,并针对每一类均设定了涵盖历史沿革、语词文化、实体文化、地名影响力与保护利用等维度的科学鉴定标准。

在鉴定程序规范方面,《指引》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逐级申报、分类实施”原则。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地名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统计,对照鉴定类别和评价标准,筛选拟定调研考察名单,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州)级审核,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申报。市(州)级汇总评审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推荐。省级组织专家按《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指标体系》打分,80分以上纳入省级保护名录,70分以上纳入市级保护名录,60分以上纳入县级保护名录。所有拟入库地名均须经过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众异议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确保公开透明。

《指引》明确,“名录内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须依照《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推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实践相结合,发挥其在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形象、寄托乡愁记忆等方面的作用。

记者: 谢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