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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钱只还本金?|顶端法声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6 14:33:26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冀晓莉

近日,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张某和于某均从事手机销售和维修服务业务,因有业务往来慢慢成为朋友。后于某因开拓新业务在2022年4月1日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和借款利息。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要求于某归还借款,于某一直未能偿还,现张某诉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于某认为该笔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就不需要支付利息。但通过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2022年11月2日张某向于某发微信要求他“1个月内务必还钱”,并提供微信截图为证,于某对此予以认可。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但张某已在合理期限(1个月)内催告于某偿还借款,通过张某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张某已给对方合理的还款期限。庭审中,张某明确要求于某自2022年12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发生在亲朋之间,出借也多为互帮互助,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永久享受无息的便利,甚至故意拖延、拒不偿还。

为维护借贷双方利益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借贷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借款人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现出借人要求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该得到支持,这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较好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