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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蚊不力,广州一学校拟作顶格处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8 11:34:00    

近日,广州天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多部门联动,针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及场所,深入开展蚊媒防控专项督导工作,切实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对防控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为强化警示效应,相关部门同步公布了基孔肯雅热防疫典型案例。目前,已有机构因未及时清理蚊虫孳生地等问题,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

校园内蚊虫孳生


新塘街执法人员在对学校虫媒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某学校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学校内存在大量蚊虫孳生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拟作顶格5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二:

停车场垃圾堆积


沙东街执法人员在某公司进行市容环境巡查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司停车场存在垃圾违规堆放问题,经责令整改后未进行改正,已被依法处罚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市容环境巡查时,发现其停车场有一处落地垃圾,堆放面积约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立即整改。


然而,在后续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问题点的垃圾仍未清理。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元。



案例三:

公司景观水池不常换水


天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商铺一层、二层的景观水池有孑孓游动,周围可见成蚊。


该公司因未及时做好防蚊灭蚊措施,导致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其行为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裁量因素和裁量标准,卫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机构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