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常识>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23:13:53    

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者的主观故意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这是判断欺诈行为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经营者的客观行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

因果关系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否是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作出的。如果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购买决定,那么这种因果关系就成立。

具体行为表现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因欺诈行为而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综上所述,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参照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