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实施,将对屡犯少年动真格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2005年8月审议通过。如今,这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明确“宠物伤人可直接治安处罚”的监管责任。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已近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形势、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适应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补充一些治安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理念、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
6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拘留问题上进行了制度优化和完善,将过去简单的基于年龄的“一放了之”,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个案处理”,让违法少年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图据视觉中国
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惯例
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
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域做出了许多新的回应,其中最引起各界关注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惩处力度,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拘留问题上进行了制度优化和完善,将过去简单的基于年龄的“一放了之”,调整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个案处理”。对于初犯和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然坚持“只处罚不执行”的态度,但对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屡次再犯的不法少年,则通过实际执行拘留,让违法少年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通过让其感受失去自由的痛苦,督促其改正错误,实现法律“治病救人”的根本目标。
李红勃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修订,是对当前未成年人违法新形势和新情况的积极应对。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不执行”,体现了立法在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方面的极大善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点应该被承认和肯定。但是,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尤其是数字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法律的目标和期待在实践中可能得不到实现,法律的善意也可能会被利用,有的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次违法屡教不改,就是巧妙地利用了这一规定,知道对自己的拘留只会停留在纸面和文本中,不会真正实施。于是,法律的规定在实施中引发了道德难题或者伦理悖论,法律的善意放任甚至助长了违法行为,背离了公众朴素的常识和正义感,引发了强烈的批评和非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表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对少年犯罪的处置方法是“轻轻重重”,就是犯轻罪,危害结果轻,就实行较轻处罚,重罪,较重的危害结果,就加重处罚。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在国外,对未成年人的屡犯采取的也是加重处罚。新法的要求,是对屡次犯罪进行处罚,这是对“主观恶性”进行处罚。如果少年屡次犯罪得不到处罚,很可能成为累犯,对社会有较大危害。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刚性惯例 图据视觉中国
打破学校“家丑不可外扬”心态
如有严重校园欺凌不上报将被责令改正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方式: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对于学生欺凌,公安机关要依法去进行处置。学校对严重的学生欺凌不按规定报告,不按规定处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加以改正。
对此,皮艺军表示,过去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的处置,主要依照伤害后果而定,未达到轻伤、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学校自行处理,这很难起到真正的作用。警方介入加强了惩戒力度。要求学校按规定报告,营造了一种反霸凌、反暴力的氛围,起到了提前预防的作用,可以有效保护孩子。
对此,一位重点中学副校长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校园欺凌,过去学校的做法总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警方介入会在校园引起一定的骚动,有市民或者家长看到警车进校园,会引发猜想和质疑。
这位副校长表示,作为学校,有时候发生校园欺凌也希望警方介入。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惩戒非常有限,即便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但对于经常在校园打架斗殴、欺负他人的学生,惩戒力度也比较有限。学校可以给予一周的停课反省和记过处分。但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熊孩子”来说,起不到震慑作用。警方介入处理是一种更有效的威慑。从“治病救人”的角度,会成为法治教育的一个环节。
对于学生欺凌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位副校长表示,以前有的学校上报,有的学校为了声誉不上报,管理标准不够统一。一些校园欺凌,会被视同学生间的互殴,而不进行上报。新法统一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解决了学校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
这位副校长提到,新法落实过程中要注意,警方介入处理学生欺凌,会引起校园骚动,校园中会形成围绕“当事人”的传言谣言,消除这方面影响,要把法治教育做在前面,新法落地前,要在师生中进行充分宣传和介绍。

图据图虫创意
更加注重程序人性化
避免少年拘留条款被随意适用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加强了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规定,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执法程序有更人性化的规定。若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给予未成年人心理支持与权益保障。
李红勃提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针对个人的各类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是其中最严重的处罚。因此,对这一权力限制必须严肃和谨慎,尤其是针对心智尚未成熟、人生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成年人。为避免少年拘留条款被随意适用,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其予以规范和控制。
具体来说,从法律的理解适用角度,有关部门可以针对该条款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裁量基准、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公安部门准确理解、谨慎适用,避免拘留适用的扩大化;从处罚程序角度,要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保障涉案少年的程序权利。比如,在询问违法未成年人时要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即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对未成年人可能执行拘留的,应保障其享有听证权,讨论和评估拘留执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李彬彬
